公教人員之補(休)假自112年1月1日起,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之規定(教育人員比照實施),於取得補(休)假之次日起,至多二年期限。故同仁於取得補(休)假後,務請妥為規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。

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

人事室 /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   


張貼日期: 2024-12-31 08:39:15  點閱:80


如標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