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室 /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
張貼日期: 2024-12-31 13:02:02 點閱:38
一、依內政部113年1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130935802號函辦理。
二、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: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,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,始可進入大陸地區。違反者,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。